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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平民也读法——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超不准确介绍及套用到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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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上两位去读读海洋法公约
第八部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岛屿与岩礁。
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1-6-22 19: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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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1-6-22 22:01 发表

O(∩_∩)O拖出去弹JJ弹到死
米帝有鸟过海洋公约么
美国还真的有鸟过海洋法公约,在最初的时候他不鸟公约,是因为里面有关“海底事务管理局”的部分他觉得组成和资金会被苏联利用,所以他不批准,但却声明“会遵守除此章外的一切条款”。到克林顿时期,美国已经签署了此公约,问题是国内参议院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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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yonala 于 2011-6-23 00:39 发表

不懂不要装懂,本文讲的就是海洋法对岛屿定义的模糊而根本没有对岩礁的定义岩礁以致成为
各国争议的焦点。正是针对第121条的分析。
至于第十五部分提供的事关于海域划分争议的解决提供的方法,各国已有的机制大概分有三种,我整理资料以后会
接着写。
海洋法从未为也没有能力主权争议提供解决管道。
简单来讲第十五部分说的是关于专属经济区划分重叠的解决方法,而非这个岛到底是谁的解决方法。
到底是谁的还是只能用政治方法解决。
我还是那句,再去看看121条。假如你看了,就是看得不仔细。不能维持人类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岛礁,不该拥有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而大陆国家的领海划分,是基于海岸线。
你对十五部分的解释只能算是曲解,谁说的没设立提供解决管道的建议。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a)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国际法院;
  (c)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d)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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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yjd 于 2011-6-23 01:50 发表
南海问题和海洋公约两码事

是先有的九段线,后有的海洋公约
因此虽然九段线看起来划的很过分,但是整个南海从国际法上来说,毫无疑问就是我们的领海
只有你能实际控制了,才谈划分领海。
假如中国已经实际控制了南沙群岛,那无可争辩南沙就是中国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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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cklock1 于 2011-6-23 16:09 发表
中国现在并没有去拆越南盖在南海礁盘上的建筑,这样只会激化局势。但割断线缆势在必行,要不就即成事实了。再有JX说的控制,我看是概念模糊。你控制了岛屿礁盘我可以不打你,但并不代表你也控制了以此岛屿礁盘为基点划得海域。再有大家占得岛礁乱乱的混在一起,基线根本很难划清,因此在此前提下凭什么让你越南勘采域内资源?割你也是应该的。
再说一次,我从不认为越南或者其他南海国家有控制南沙的权利。

实际上谁都没有“一统”南沙的权利,扯什么历史或者其他都是白搭。按照实际控制线划分,大家都只能分得南沙的一小块,有些国家多点,有些国家少点。所以说政府提出的“共同开发”其实是一个可行的方案。问题是,政府从来不会说也不敢说“我们没有全部的南沙的主权”,所以他说出来的和做出来的东西就相当之矛盾,一方面说那是我们的地盘,另一方面又说大家不要争,一起开发。

以实际控制线来划分疆界已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最大限度的将争议减少到最低,中国在江泽民时期签订的一系列和周边国家的边界条约无一不是以此为基础。问题是,共产党对内宣传的时候从来不敢提这个,而是张口闭口“XXX自古以来就是……”。所以当这个“自古以来”与实际发生矛盾的时候,国内就一片喊打喊杀之声。

[ 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1-6-23 17: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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